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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66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黃瓊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肆仟叁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黃瓊瑤於民國92年6月間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
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15、16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付之利息,併按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修法規定至實施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自95年6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94,344元(含本金83,113元、利息11,231元)及其中83,113元自95年6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
懇請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人權益。
㈢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㈣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09年度司促字第1366號附表: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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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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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83,113元│黃瓊瑤 │95年6月27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年息百分之19.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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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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