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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0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吳侑勳
債 務 人 吳福隆
債 務 人 林麗卿
一、債務人吳侑勳、吳福隆、林麗卿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5,18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吳侑勳前就讀南山高中邀同債務人吳福隆及林麗卿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6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80130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7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詎債務人吳侑勳自民國109年04月28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45189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吳福隆及林麗卿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40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侑勳、吳│自民國109年 │至民國109年 │年息百分之0.9 │
│ │45189 │福隆、林麗│3月28日起 │8月4日止 │ │
│ │元 │卿 ├──────┼──────┼───────┤
│ │ │ │自民國109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9 │
│ │ │ │8月5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侑勳、吳│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 │
│ │45189 │福隆、林麗│4月2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卿 │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6個月部份 │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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