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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2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許家馨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8,515元,及其中17,042元自民國109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及其中28,642元自109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7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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