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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2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林恩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2,84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林恩宇於民國107年6月15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債權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
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29,995元整。
(二)依契約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12.99%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20%計算利息。
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15%。
(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2,849元整。
(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09年9月15日起以本金29,995元按年利率15%計算延滯利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三)帳務管理費用: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
詎債務人自民國109年2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
釋明文件: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帳務資料、公司變更登記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52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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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新臺幣│林恩宇 │自民國109年9│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
│ │29995 │ │月15日起 │ │十五計算延遲利│
│ │元 │ │ │ │息,最高連續收│
│ │ │ │ │ │取期數為九期,│
│ │ │ │ │ │自第十期後應回│
│ │ │ │ │ │復依原借款年利│
│ │ │ │ │ │率12.99%計收遲│
│ │ │ │ │ │延期間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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