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9,司促,1565,202010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6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連俊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9,757元,及其中新臺幣11,582元自民國109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現金卡借款契約,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查債務人連俊義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次查,依契約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

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交易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