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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91號
債 權 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債 務 人 饒純瑜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之20日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576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2019年7月12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使用至2020年1月1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13576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專案同意書、行動電話費帳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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