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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9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楊仁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伍仟叁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楊仁德於民國105年5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105年5月23日起至112年5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9年9月29日止累計225,396元未給付,其中224,051元為本金、1,345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09年度司促字第1598號附表: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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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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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新臺幣 │楊仁德 │自民國109年9│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
│ │224,051元 │ │月30日 │ │5.78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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