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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24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黃郁庭
債 務 人 林柏成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㈠貳佰捌拾玖萬貳仟伍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109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計算之利息,及自109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㈡貳拾萬陸仟零玖拾陸元,及自109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計算之利息,及自109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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