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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82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 務 人 盧政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陸萬肆仟陸佰叁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於民國108年12月4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50萬元,借期至115年12月4日屆滿,利息自撥款日起,依本行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7.94機動計付。
㈡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9期,自第10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4條)。
㈢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9年8月4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21條第1款之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464,63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㈣釋明文件:①信用借款約定書暨個金授信總約定書乙份。
②放款往來明細查詢乙份。
③利率變動表乙份。
④戶籍謄本乙份。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09年度司促字第1682號附表: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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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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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64,633元 │盧政賢 │自109年8月4日 │至109年9月3日 │年息百分之8.74 │
│ │ │ │起 │止 │ │
│ │ │ ├───────┼───────┼────────┤
│ │ │ │自109年9月4日 │至110年6月3日 │年息百分之10.488│
│ │ │ │起 │止 │ │
│ │ │ ├───────┼───────┼────────┤
│ │ │ │自110年6月4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8.74 │
│ │ │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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