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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0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江仁湧
債 務 人 謝沛希
林美蘭
一、債務人謝沛希及林美蘭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叁仟壹佰柒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謝沛希前就讀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時,邀同債務人林美蘭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4筆(其中編號1已結清),金額總計為117,808元,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年之日起分48期,每滿1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本息。
㈡詎債務人謝沛希於民國109年6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93,173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林美蘭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釋明文件: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份、放款利率資料表1份、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1份、內政部提供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1份。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09年度司促字第1706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1 │ 新臺幣 │林美蘭、謝│自109年5月1日 │至109年10月11 │年息百分之0.9 │
│ │93,173元│沛希 │起 │日止 │ │
│ │ │ ├───────┼───────┼───────┤
│ │ │ │自109年10月12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9 │
│ │ │ │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1 │ 新臺幣 │林美蘭、謝│自109年6月2日 │至109年10月11 │年息百分之0.09│
│ │93,173元│沛希 │起 │日止 │ │
│ │ │ ├───────┼───────┼───────┤
│ │ │ │自109年10月12 │至109年12月1日│年息百分之0.19│
│ │ │ │日起 │止 │ │
│ │ │ ├───────┼───────┼───────┤
│ │ │ │自109年12月2日│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0.38│
│ │ │ │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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