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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874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蔡宜恭
債 務 人 徐宗逸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193,561元,及其中(一)11,825,036元自民國109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1%計算之利息,暨自109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狀況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二)368,525元自民國109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6%計算之利息,暨自109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狀況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至於債權人逾上開部分之其餘請求駁回,詳如第三項。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經查,有關債權人支付命令聲請狀就「違約金」記載請求「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之部分,按債權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必須記載明確之請求金額,而本件債權人係由於債務人已違約,方循督促程序辦理,故債權人關於違約金之請求記載,即亦應予確定,乃無「每次」違約之情事為是,因此,本院爰駁回「每次」違約之部分。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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