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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1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林敬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零玖萬捌仟貳佰肆拾陸元,及其中肆拾萬陸仟玖佰伍拾伍元自民國109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林敬桐於94年7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參證物一﹞,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109年11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1,098,246元﹝參證物三﹞,經債權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㈡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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