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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2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呂光民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之20日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56,267元,及其中47,415元自民國94年12月2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2)73,750元,及自93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52計算之利息,及自93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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