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9,司促,1948,2020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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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48號
債 權 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債 務 人 李泰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7,913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2018年10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使用至2020年2月6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27,913元整,經債權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債權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

釋明文件:第三代行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專案同意書、行動電話費帳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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