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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956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林麗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57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相對人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約定條款第15條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依欠款級距按月計付違約金。
相對人至96年8月9日止共計結帳為新臺幣12,570元未按期給付。
依據金管會金管銀票字第10702749550號函令『信用卡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3期及收取金額上限之規範』,故違約金部分請求予以限縮,特此敘明。
釋明文件:放款資料、契據。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95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麗雲 │民國104年9月│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12570 │ │1日起 │ │ │
│ │元 │ ├──────┼──────┼───────┤
│ │ │ │民國96年8月1│民國104年8月│年息20% │
│ │ │ │0日起 │31日止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麗雲 │民國96年8月1│民國108年8月│按月計付違約金│
│ │12570 │ │0日起 │31日止 │150元,違約金 │
│ │元 │ │ │ │之計付最高以連│
│ │ │ │ │ │續三期為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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