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9,司促,212,2020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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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2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孫金玲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㈠貳萬零叁佰壹拾元,及其中肆仟叁佰壹拾元自民國101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陸仟伍佰捌拾壹元,及其中壹仟伍佰捌拾壹元自96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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