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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31號
債 權 人 鄭羽君即鄭桂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炳論間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㈠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用債權人坐落楊梅的房子抵押信貸,債權人之房子因此被法拍而替債務人還款新台幣45,575元,故請求債務人應給付45,575元及利息等語,惟本院審閱債權人提出到院之資料,乃無從得悉上開情事,是本院分別於109年2月26日、3月23日函請債權人應予補正,惟債權人嗣補正到院之資料或陳報狀,始終未能釋明上情,從而,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債權人既無釋明本件請求與債務人林炳論間之關聯,則本院即應予駁回債權人之支付命令聲請。
㈡另債權人要求本院請債務人作說明乙事,本院無從辦理,因債權人係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而法院在支付命令程序係無權向債務人作實體調查,乃悉依債權人提出之釋明文件,判斷得否核發支付命令;
附帶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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