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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游佳蓉
債 務 人 李心瑀
翟星翰
一、債務人李心瑀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伍萬柒仟陸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108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88計算之利息,暨自109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如對債務人李心瑀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翟星翰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民事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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