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9,司促,312,202003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陳俊銘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之20日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⑴新臺幣(下同)83,358元,及自民國95年3月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⑵131,190元,及自民國94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88計算之利息,及自94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