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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33號
債 權 人 宏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奕渥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安鑫消防工程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31日函請債權人限期補繳,該補正函業於民國109年4月6日送達債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是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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