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2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債 務 人 陳玉欣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零陸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324838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9年1月止,共積欠電信費11,062元,迭經催繳,迄未清償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