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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568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林敬堯
債 務 人 林育鴻
林媽喜
一、債務人林育鴻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玖拾柒萬貳仟玖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109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1計算之利息,暨自109年3月27日起至109年4月25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161計算之違約金,暨自109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322計算之違約金。
如對債務人林育鴻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媽喜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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