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9,司促,617,2020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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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1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洪肇俊

債 務 人 洪于靜

債 務 人 洪于心

一、(一)債務人「洪肇俊」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38,505元,及其中本金222,356元自民國108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務人「洪于靜」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與債務人「洪肇俊」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前開(一)當中之「本金81,570元,及自民國108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務人「洪于心」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與債務人「洪肇俊」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前開(一)當中之「本金97,256元,及自民國108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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