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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36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務 人 蔡少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624,916元,及自民國109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00-000000-000:以年利率10%計算利息。
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9年3月1日止,尚有624,916元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
釋明文件:貸款約定書、系統欠款證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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