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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4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 務 人 張耕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15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213008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8年10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6,158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相關欠費子號:Y213008。
釋明文件:催繳函及欠費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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