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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59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黃暉鈞(原名黃文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貳萬叁仟零柒拾陸元,及自民國95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於94年10月24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35萬元,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計息,詎料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95年8月7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323,076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貸款總約定書第6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㈡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消費性貸款約定書暨貸款總約定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㈢釋明文件:約定書、總約定書、明細、帳務、計算書、戶籍謄本。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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