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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6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黃宏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玖仟伍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黃宏儀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9年4月12日止累計79,599元未給付,其中73,922元為消費款、4,477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09年度司促字第665號附表: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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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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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73,922元│黃宏儀 │自109年4月13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 │ │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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