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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8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莊家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萬肆仟伍佰玖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莊家榮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9年4月27日止累計34,593元未給付,其中31,786元為消費款、2,007元為循環利息、8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09年度司促字第683號附表: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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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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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新臺幣 │莊家榮 │自民國109年4│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
│ │31,786元│ │月28日 │ │15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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