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0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兵宥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36,64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兵宥逸於92年05月20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現金卡、信用卡等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
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836,645元(「現金卡」部分: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497,523元,及自起息日94年06月0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信用卡」部分: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339,122元,及其中本金98,966自起息日109年0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所計算之利息。
),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70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兵宥逸 │自起息日9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497523│ │06月06日起至│ │ │
│ │元 │ │民國104年8月│ │ │
│ │ │ │31日止按年息│ │ │
│ │ │ │百分之20計算│ │ │
│ │ │ │之利息,及自│ │ │
│ │ │ │民國104年9月│ │ │
│ │ │ │0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兵宥逸 │自起息日109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98,966│ │年01月13日起│ │ │
│ │元 │ │ │ │ │
│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