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9,司促,716,2020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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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16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劉威彥
債 務 人 張煜隴(原名張豪益)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33,485元,及自民國94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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