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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2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黃良俊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黃良俊
債 務 人 許重榮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一)向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9,910元,及自民國95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二)向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給付14,000元,及自民國95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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