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81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王佳韻
債 務 人 楊奇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㈠貳拾萬肆仟叁佰柒拾貳元;
㈡陸萬捌仟壹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於民國93年10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約定於100年10月26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㈡債務人於93年11月17日向債權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日息萬分之5點479(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逾期開始至清償日止,每期需繳600元違約金。
㈢查債務人於95年6月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向各參與協商之債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約定自95年6月起,分期80,利率3.88%,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率清償各項債務,至全部清償為止。
㈣查上述之無擔保債務明細表,聲請人之原債權為:信用貸款220,672、信用卡款74,697元,總債權金額為295,369元,惟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5年12月31日,餘欠信用貸款本金204,372元、信用卡款本金68,124元,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協議書第3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各債務並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契約約定辦理。
爰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㈤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併予敘明。
㈥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信用卡申請書及信用卡定型化契約、債務協商協議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㈦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等。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109年度司促字第881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1 │ 新臺幣 │楊奇達 │自民國96年1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88% │
│ │204,372元 │ │月1日起 │ │ │
├──┼─────┼─────┼──────┼──────┼──────────┤
│ 2 │ 新臺幣 │楊奇達 │自民國96年1 │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 68,124元 │ │月1日起 │月3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 │ │月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 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1 │ 新臺幣 │楊奇達 │自民國96年2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204,372元 │ │月2日起 │ │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 │計算 │
├──┼─────┼─────┼──────┼──────┼──────────┤
│ 2 │ 新臺幣 │楊奇達 │自民國96年1 │至清償日止 │按月給付違約金600元 │
│ │ 68,124元 │ │月1日起 │ │,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
│ │ │ │ │ │連續三期為限。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