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9,司促,983,2020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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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83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羅漢璇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巴嘉宏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聲請支付命令必備之程式。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違反上開規定者,經命定期補正,仍未補正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二、本件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本院對債務人巴嘉宏發支付命令,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債權人未繳納。

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通知於109年7月3日送達於債權人,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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