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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3號
聲 請 人 巨舟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鍾靈
關 係 人 駿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光杏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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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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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 │
│ │ │ │ (民國)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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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駿益營造有│台灣土地銀行│109年6月20日│ 49,000元 │SCAA0644131 │
│ │限公司 │金門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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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聲請人收到裁定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聲請人得於「民事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狀」到達法院10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三、請聲請人於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裁定正本或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
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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