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9,司催,3,2020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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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3號
聲 請 人 巨舟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鍾靈


關 係 人 駿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光杏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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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司催字第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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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    │
│    │          │            │  (民國)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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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駿益營造有│台灣土地銀行│109年6月20日│  49,000元  │SCAA0644131 │
│    │限公司    │金門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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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聲請人收到裁定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聲請人得於「民事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狀」到達法院10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三、請聲請人於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裁定正本或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
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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