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8號
聲 請 人 徐經祥
相 對 人 陳鳳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又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法院於裁定前,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應使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非訟事件法第74條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為:「最高限額抵押權雖曾經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惟其債權額未確定,故於聲請拍賣抵押物程序易生爭執,為兼顧債權人及債務人雙方之權益,法院於裁定前,亦應使債務人就所擔保之『現存』債權額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爰增訂本條。
又為免阻礙社會大眾對最高限額抵押權制度之利用,法院於債務人陳述意見後,即應參照現有相關之法律、判例(例如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06號判例),依職權逕為准駁之裁定,毋庸另為明文,一併敘明。」
。
復按抵押權人依民法第873條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對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無既判力,故袛須形式上審查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依登記內容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就實體上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求保護其權利,應另循訴訟程序,以資救濟。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鳳冬於民國108年9月2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700萬元之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貼現、墊款、票據、保證及違約金之清償,並於108年9月24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又相對人陳鳳冬於108年9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350萬元(備註:於108年9月23日簽訂借款契約書,於108年9月26日撥款),約定於108年12月25日償還,惟上開借款屆清償期未受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陳鳳冬於通知後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於109年8月24日送達於相對人陳鳳冬,而相對人陳鳳冬之陳述意見略以:其乃受第三人陳威翰等人詐欺,而為借貸及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該詐欺案件業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以108年度偵字第6066號、6314號(清股)偵查終結,將第三人陳威翰等人提起公訴,而聲請人徐經祥涉案部分,案號為109年度他字第350號(清股),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尚在偵查中。
相對人業於109年1月21日對聲請人提起民事訴訟,現由鈞院以109年度重訴字第5號受理在案,為此惠請鈞院駁回本件拍賣抵押物之聲請等語。
四、聲請人則以: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懇請聲請裁定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抗辯。
五、經查,本件抵押權業已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本、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正本、建物登記第三類謄本正本、借款契約書正本、借貸客戶資料表影本等件為證,本院依據形式上審查結果,足堪認定本件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揆之首揭說明,即應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聲請。
至於相對人或關係人就本件抵押權及債權之存否,有實體上之爭執者,則應循實體訴訟程序,予以救濟,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揆諸前述說明,本件仍應准許拍賣抵押物。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裁定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八、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九、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如已依前開規定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附表:
┌─────────────────────────────────────────────────┐
│109年度司拍字第8號 財產所有人:陳鳳冬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備 考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
│1 │金門縣│金城鎮 │ 天后宮 │ 515 │ │ 228.36 │ 2分之1 │ │
│ ├───┼────┴───────┴──────┴─┴─────┴──────┴────────┤
│ │備考 │ │
├─┼───┼────┬───────┬──────┬─┬─────┬──────┬────────┤
│2 │金門縣│金城鎮 │ 天后宮 │ 516 │ │ 26.14 │ 2分之1 │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 利 │ │
│ │ │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 備 考 │
│ │建號│--------------│及房屋層數│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 │ │要建築材料│ │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 圍 │ │
├─┼──┼───────┼─────┼───────────┼─────┼─────┼──────┤
│1 │ 83 │金門縣金城鎮天│地面層(住│一層 : 67.32 │陽台:面積│ 全 部 │ │
│ │ │后宮段515、516│宅.停車空 │二層 : 67.32 │:4.35平方│ │ │
│ │ │地號土地 │間)‧2層 │屋頂突出物: 15.00 │公尺、平台│ │ │
│ │ │--------------│(住宅)、│合計 :149.64 │:面積4.35│ │ │
│ │ │金門縣金城鎮珠│鋼筋混凝土│ │平方公尺 │ │ │
│ │ │浦南路74巷9號 │造、2層 │ │ │ │ │
│ ├──┼───────┴─────┴───────────┴─────┴─────┴──────┤
│ │備考│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