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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周水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德龍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載之本票原本1紙,經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為此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又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
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第1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所提附表所示本票,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原本1紙在卷可憑。
因上開本票係屬欠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之無效票據,是以,聲請人據以請求對相對人為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核屬無據,應以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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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到 期 日 │票據號碼 │備註 │
│ │ │ (民國) │(新台幣)│ (民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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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陳德龍│ 未記載 │200,000元 │107年9月6日 │WG0000000 │無效票據 │
│ │ │ │ │ │ │(未記載發│
│ │ │ │ │ │ │票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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