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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趙巧紅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王培明(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金門縣○○鎮○○里○○00號)之配偶,為繼承人。
被繼承人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王培明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司法院資訊網路之翌日起7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上開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
此6個月期間,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王培明之遺產負擔。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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