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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勝理
相 對 人 張進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前依聲請人公司之「專案精簡人員處理要點」優惠自願資退生效,並申領聲請人公司核發之勞保年資給附補償金,並且立切結書願於將來請領老年給付時,將原領之補償金如數繳回在案。
㈡聲請人公司經交通部同意於民國107年12月31日辦理清算完結事宜,因交通部為聲請人公司之唯一股東,有關勞保補償金債權,業經交通部以108年6月10日交管字第1082401345號函同意依法受讓,並以108年9月10日交管字第1087001377號函復聲請人公司債權讓與契約書已用印生效在案,聲請人公司爰依民法第297條規定,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等情事。
㈢聲請人公司與相對人前於103年間在高雄市鼓山區調解委員會成立調解,有該會之103年民調字第98號調解書可按,聲請人公司依照該調解書上載之相對人地址,以及相對人戶籍謄本上載地址,對相對人為如附件所示債權讓與通知信函,,惟分別經郵務機構以遷移、查無此人、招領逾期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契約書、調解書、如附件所示債權讓與通知信函暨退件信封、相對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之居所不明,無法對相對人為意思表示通知,業據其提出如附件之債權讓與通知信函、退回信封、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又經本院職權查調相對人之內政部戶役政電子閘門個人戶籍資料,其目前仍設籍於「金門縣○○鄉○○村○○00號3樓之2」,並未遷移,再經查調相對人之入出境資料,其並無出境未歸之情事,且在前開存證信函招領期間,相對人乃有在境內,是倘相對人有以戶籍地址為居所者,其本人或其同居人等乃應無不能領取信函之情事,從而,聲請人按調解書上載之相對人地址,以及向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如附件所示之債權讓與通知信函,既均係經郵務機構退回,即可得見相對人未以調解書上載地址及設籍地址為居所,則聲請人主張有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之情事,堪予採認,故其聲請就如附件之債權讓與通知信函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台汽中一字第1080870號函1頁、108年12月19日台汽中一字第1080975號函2頁、109年2月17日台汽中一字第1090070號函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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