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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映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邱顯劼為意思表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亦為非訟事件法第11條所明定。
是相對人死亡者,即已無當事人能力,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中國國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對相對人之債權輾轉讓予聲請人,聲請人依法向相對人設籍地址即「金門縣○○鎮○○路○段0巷0弄0號二樓」寄發債權讓與通知信函,惟經郵務機構以招領逾期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邱顯劼業於民國108年9月6日死亡,且死亡時係籍設桃園市龍潭區,此有本院職權查調之相對人邱顯劼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是相對人邱顯劼已無當事人能力,揆諸首揭說明,本院乃應予駁回聲請人之本件聲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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