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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蔡宜芩
饒文珍
蔡政元
蔡培元
饒銘書
蔡以健
上六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黃平山
相 對 人 蔡哲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惟查相對人之戶籍地址位於苗栗縣頭份市,有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內政部戶役政電子閘門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紙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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