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9,司調,5,202005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調字第5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亞地、洪丁財、洪明忠、呂洪靖婷等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被繼承人洪水色之全體繼承人洪亞地、洪丁財、洪明忠、呂洪靖婷等就金門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15建號建物,於民國102年8月21日經金門縣地政局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由被繼承人洪水色之全體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

三、經查,聲請人依據民法第244條規定為本件聲請,因其聲請之事項,係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為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3 日
書 記 官 施人夫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