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來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謝金葉等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853萬63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8319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李筱羚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