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KMDV,109,家繼訴,6,20201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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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6號
聲請人 即
被 告 王翌泠

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鄭凱威律師
劉書妏律師
相對人 即
原 告 陳河彬
訴訟代理人 方怡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下列法院管轄:一、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

被繼承人於國內無住所者,其在國內居所地之法院。

二、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家事事件法第70條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被繼承人楊麗真於民國101年10月7日死亡,其於死亡前之最後住所地為福建省金門縣○○鎮○○路00號,有戶籍謄本在卷可證(見本院105年度家調字第29號卷證物一);

復稽諸卷附財政部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原證2,見本院卷第25頁),編號0002至0005、編號0007至0008所示之土地及建物均為處金門縣,則本件主要遺產所在地自亦應為金門縣,本院自有管轄權。

據此,聲請人即被告聲請本件移送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尚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紹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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