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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12號
抗 告 人 陳鳳冬
相 對 人 徐經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本院109年度司拍字第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又民法第867條訂有抵押權之不可分性,縱使抵押物有讓與之情事,抵押權並不受影響,債權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債權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
又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
又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法院於裁定前,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應使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非訟事件法第74條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為:「最高限額抵押權雖曾經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惟其債權額未確定,故於聲請拍賣抵押物程序易生爭執,為兼顧債權人及債務人雙方之權益,法院於裁定前,亦應使債務人就所擔保之『現存』債權額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爰增訂本條。
又為免阻礙社會大眾對最高限額抵押權制度之利用,法院於債務人陳述意見後,即應參照現有相關之法律、判決(例如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06號判決),依職權逕為准駁之裁定,毋庸另為明文,一併敘明。」
。
復按抵押權人依民法第873條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對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無既判力,故袛須形式上審查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依登記內容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就實體上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求保護其權利,應另循訴訟程序,以資救濟。
二、本件相對人主張:抗告人於民國108年9月2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700萬元之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予相對人,擔保其對相對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貼現、墊款、票據、保證及違約金之清償,並於108年9月24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又抗告人於108年9月26日向相對人借款350萬元(備註:於108年9月23日簽訂借款契約書,於108年9月26日撥款),約定於108年12月25日償還,惟上開借款屆清償期未受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抗告意旨略以:伊受第三人陳威翰等人詐欺,而為借貸及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該詐欺案件業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以108年度偵字第6066號、6314號(清股)偵查終結,將第三人陳威翰等人提起公訴,而相對人涉案部分,案號為109年度他字第350號(清股),經基隆地檢署尚在偵查中。
抗告人業於109年1月21日對相對人提起民事訴訟,現由鈞院以109年度重訴字第5號受理在案,為此惠請鈞院駁回本件拍賣抵押物之聲請云云。
並聲明:原裁定廢棄。
四、經查:本件抵押權業已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本、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正本、
建物登記第三類謄本正本、借款契約書正本、借貸客戶資料表影本等件為證等件為證(見司拍卷第23-36頁),並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109年司拍字第8號全卷核閱無訛,故本院司法事務官依據形式上審查結果,足堪認定本件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聲請。
至於抗告人或關係人對相對人就本件抵押權及債權之存否,均屬實體上之爭執,依首揭說明,非訟程序無從加以審究,應由抗告人循實體訴訟程序,以資解決。
綜上所述,原裁定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
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王鴻均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再抗告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
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紹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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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司拍字第8號 財產所有人:陳鳳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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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備 考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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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門縣│金城鎮 │ 天后宮 │ 515 │ │ 228.36 │ 2分之1 │ │
│ ├───┼────┴───────┴──────┴─┴─────┴──────┴────────┤
│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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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金門縣│金城鎮 │ 天后宮 │ 516 │ │ 26.14 │ 2分之1 │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 利 │ │
│ │ │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 備 考 │
│ │建號│--------------│及房屋層數│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 │ │要建築材料│ │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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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83 │金門縣金城鎮天│地面層(住│一層 : 67.32 │陽台:面積│ 全 部 │ │
│ │ │后宮段515、516│宅.停車空 │二層 : 67.32 │:4.35平方│ │ │
│ │ │地號土地 │間)‧2層 │屋頂突出物: 15.00 │公尺、平台│ │ │
│ │ │--------------│(住宅)、│合計 :149.64 │:面積4.35│ │ │
│ │ │金門縣金城鎮珠│鋼筋混凝土│ │平方公尺 │ │ │
│ │ │浦南路74巷9號 │造、2層 │ │ │ │ │
│ ├──┼───────┴─────┴───────────┴─────┴─────┴──────┤
│ │備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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