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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3號
再審聲請人 洪方妹
訴訟代理人 洪志恒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潘維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5年度司拍字第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其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王鴻均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紹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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