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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7號
原 告 鋐益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麗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源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2萬699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萬604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筱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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