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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0號
原 告 蔡承志
蔡麗愛
蔡麗緞
蔡麗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承源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9萬9010元(即建物與土地價額加總後乘以原告4人所佔應有部分比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85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筱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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