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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3號
原 告 萬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怡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淑雲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萬48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筱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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