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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3號
原 告 陳永財
上列原告對本院司法事務官蔡薇芝提起民事訴訟,因起訴未繳裁
判費,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表明其訴訟標的、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萬 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筱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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