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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2號
原 告 李克智
原告與被告何應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百萬元,應繳裁判費2 萬8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 萬30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玉英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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